各投标单位:
1、招标公告中:“上述3.13-3.19条内容无需提供网页截图或证明,只需在“投标承诺书”中进行承诺即可。”修改为:“上述3.13-3.17和3.19条内容无需提供网页截图或证明,只需在“投标承诺书”中进行承诺即可。”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4.5.1竣工结算申请”第⑨条修改为:
“人工、主要材料按《嘉兴造价管理(综合信息)》(按照报价编制期信息价:是指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即基准日期)所在月份的信息价)除税信息价确定,同期《嘉兴造价管理(综合信息)》没有的,按照《浙江造价信息》执行;其他材料有定额价但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浙建建发【2019】92号文执行;机械费按定额机械费计取(机上人工除外)。
无价材料的确定由发包人组织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以询价或其他形式共同确定。”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内容修改为:
“(1)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基准日期信息价与相应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内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对照计算,人工和材料数量按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现行浙江省计价依据中相应定额含量计算。
上述基准日期信息价是指在投标截止日前28 天所在月份的信息价。信息价指《嘉兴造价管理(综合信息)》、《浙江造价信息》中发布的价格,同期《嘉兴造价管理(综合信息)》没有的,按照《浙江造价信息》执行。
(2)没有信息价的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3)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等价格变化:
1)因发包人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收益,价差(负值)不计入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正值)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
未尽事宜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1〕33 号)执行。”
4、业绩证明材料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
招标文件重新上传,请投标单位自行下载。
附件下载:
答疑澄清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