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都伊尚(暂定名)项目公共部位装修工程
【
信息发布时间:2025-07-10
阅读次数:
】
皮都伊尚(暂定名)项目公共部位装修工程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皮
都
伊
尚
(
暂
定
名
)
项
目
公
共
部
位
装
修
工
程
已
海
宁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以
330481-04-01-138535
批
准
建
设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自
筹
,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
项
目
业
主
为
海
宁
皮
革
时
尚
小
镇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招
标
人
为
海
宁
皮
革
时
尚
小
镇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嘉
业
卓
众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为
万
邦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皮
都
伊
尚
(
暂
定
名
)
项
目
公
共
部
位
装
修
工
程
(
标
段
名
称)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
目
概
况
:
本
项
目
投
资
估
算
35000
万
元
,
工
程
概
算
35000
万
元
,
其
中
建
安
工
程
造
价
31000
万
元
,
建
设
规
模
:
皮
都
伊
尚
(
暂
定
名
)
项
目
公
共
部
位
装
修
工
程
,
包
括
1~7#
楼
公
共
部
位
、
消
控
室
、
物
业
用
房
等
装
修
和
安
装
,
住
宅
进
户
门
和
门
锁
安
装
,
楼
梯
间
楼
面
装
饰
、
住
宅
区
墙
面
细
拉
毛
、
信
报
箱
安
装
、
垃
圾房卷帘门安装等工程
,建设地点:
海洲街道海州西路北侧、广顺路西侧
。
2.2
招
标
范
围
:
本
次
招
标
内
容
为
皮
都
伊
尚
项
目
(
暂
定
名
)
项
目
的
1~7#
楼
公
共
部
位
、
消
控
室
、
物
业
用
房
等
装
修
和
安
装
,
住
宅
进
户
门
和
门
锁
安
装
,
楼
梯
间
楼
面
装
饰
、
住
宅
区
墙
面
细
拉
毛
、
信
报
箱
安
装
、
垃
圾
房卷帘门安装等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和招标清单
,招标标准预算价
671.0909
万元
。
☑
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
2.6.2
本
标
段
联
合
体
形
式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中
中
小
企
业
承
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
(不低于
40%)
以上。
☑
3.1
具
备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
对
应
资
质
应
在
“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
3.2
具
备
有
效
的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企
业
经
理
、
企
业
分
管
安
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3.3
自
2022-01-01
以
来
□
承
接
过
☑
完
成
过
类
似
工
程
1
个
及
以
上
【
类
似
工
程
指
单
个
工
程
合
同
价
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
装饰装修
工程(厂
房除外)
(
2022
年
1
月
1
日指的项
目竣工验
收时间)
,需
提
供
:
合
同
协
议
书
(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非
招
标
备
案
表
(
经
备
案
)
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
及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复
制
件
。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资
料
须
反
映
工
程
内
容
、
规
模
及
造
价
。
若
工
程
项
目
以
总
承
包
形
式
招
标
的
,
除
以
上
资
料
外
另
须
提
供
可
以
证
明
装
饰
装
修
部
分
规
模
、
造
价
的
真
实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
其
中
:
必
须
提
供
总
承
包
单
位
与
分
包
单
位
合
同
协
议
书
、
总
承
包
单
位
与
分
包
单
位
关
于
该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的
对
应
工
程
款
费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至
少
一
张
(
需
反
映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开
票
时
间
、
总
承
包
单
位
名
称
)
】
。
如
以
上
证
明
材
料
未
能
反
映
相
关
要
求
的
,
可
按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处
理
。
)
。
(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复
制件,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业绩;
3.4
本次招标
□
接受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5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
3.6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招
标
的
,
投
标
人
(
或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
须
为
中
小
企
业
,
并
提
供
《
中
小
企
业声明函》。
3.7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的
建
筑
专
业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
职
称
:
/
)
,
☑
同
时
具
有
对
应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如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存
在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或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则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开
始
时
间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包
括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中
的
施
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以来
□
承接过
□
完成过
/
业绩;
☑
3.8
本
工
程
要
求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具体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5.1
条规定。
。
☑
3.9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具
有
对
应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配
备
人
数
不
少于
1
个;
3.10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建
筑
市
场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
以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黑
名
单
记
录
、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记
录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的
信
息
为
准);
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2-01-01
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4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列
入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名
单
(
有
效
期
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5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
3.16
①
具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的
同一
招标
项目投
标。②
上述
3.10-3.14条内
容无
需提
供网
页截
图或
证明,
只需
在“
投标
承诺
书”
中进
行
承
诺
即
可
。
③
投
标
人
任
何
试
图
影
响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分
、
比
较
或
者
推
荐
候
选
人
的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评
标
场
所
附
近
围
堵
评
标
专
家
,
向
经
过
的
评
标
专
家
发
短
信
、
打
招
呼
、
递
纸
条
、
耳
语
暗
示
等
其他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否决,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
5.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5.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http://117.149.147.223:8081/TPBidder/memberLogin
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
2025
年
7
月
10
日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
9
时
00
分
。
6.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下
同
)
为
2025-07-31
09:00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台:
海
宁
皮
革
时
尚
小
镇
投
资
开
发
有
限公司
海
宁
市
海
州
西
路
201
号
皮
革
城
大厦
17
楼
海
宁
市
经
编
园
区
丰
收
大
道
7
号
附件下载:
招标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