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盐县安置房建设项目全过程代建
开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安置房建设项目全过程代建开发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十六届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5日
海盐县安置房建设项目全过程代建开发
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机制,畅通渠道;统筹兼顾,协同推进”总体要求,海盐县积极探索多元化安置房项目建设模式,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品质,实现“高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的目标。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盐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盐县安置房建设项目可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安置房代建开发单位,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和房建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代建开发单位,或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具备房建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为联合体成员组成的联合体,实施全过程代建开发模式建设安置房。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全过程代建开发从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项目备案赋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开始,明确项目全过程代建开发,除征地拆迁和监理外,包括项目立项阶段、项目规划阶段、项目施工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阶段、项目质量缺陷期阶段。
建设单位依法确定的代建开发单位全过程负责项目开工前手续办理、项目施工与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不动产证,直至将项目整体移交给建设单位。
四、拟实施全过程代建开发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初审通过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经部门联审会议审议同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五、全过程代建开发招投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实施。评标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和评定分离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代建开发单位的信誉、业绩、管理团体、管理目标和措施、建设工期、代建总费用等因素,择优确定代建开发单位。
六、建设单位应与代建开发单位签订《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和《廉政责任书》。按照合同内容开展代建开发工作。
七、建设单位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担保额度。履约担保可以以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或者保险公司履约担保书的形式出具。
八、安置房代建开发综合造价(包含除征迁费、土地费、监理费以外的全部费用)执行《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建安工程概算限额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出具建议价后,报项目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批准同意。
九、代建开发费用按照以下类别分别支付:
(一)代建开发管理费:包括管理服务费、检测费、咨询费、测绘费等费用,具体根据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支付时间、金额原则上按照项目进度节点进行支付,具体以代建开发合同内容为准。代建开发单位是联合体的,建设单位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二)设计费用:一般按各项设计合同签订、方案确定、施工图完成、项目通过综合验收等时间节点进行支付,具体以项目招投标内容或合同内容为准。
(三)建安工程费用:一般按照项目形象进度支付。建设单位审核确认项目当月完成进度报表,支付时间、金额原则上按项目进度量确定,具体以项目招投标内容或合同内容为准。
(四)大市政配套工程费:包括水、电力、燃气、数字电视、通讯、信报箱工程等设计及施工,按实际合同金额进行支付。
十、建设单位应严格资金管理,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遇不可抗力或设计规范变化、建设标准变更等需调整的,一般由代建开发单位提出具体方案和费用,经建设单位同意,按《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办理。
十一、如遇市场价格波动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价格动态调整的情形,可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十二、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具体奖惩约定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开发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十三、代建开发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造价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般在合同有关条款中予以明确由代建开发单位承担。
十四、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海盐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十七、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