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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执业行为记录规程(试行)》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24-06-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各招标代理机构: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执业行为记录规程(试行)》经中心主任工作会议研究并报市数据局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5月29日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执业行为记录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场交易从业行为,加强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执业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进入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台账,记录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代理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并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同时上报市数据局和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的以下行为和情形进行记录:

1.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或远程异地评标的;

2.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工作重大失误,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正常开展或引起投标人(供应商)投诉的;

3.不能熟练掌握数字化招标系统,因信息录入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同一项目需要系统管理员后台修改2次及以上或年度修改项目数占年度总代理项目数量的20%以上;

4.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公告、更正公告及结果公示、公告等存在错别字,被省、市网站普查通报的;

5.交易系统中录入的项目信息与发布的招标采购文件不一致,违规发布招标采购文件或者条款设置违反现行有关规定,影响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投标的;

6.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或违反规定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的;

7.评标结束前,未经允许随意进出评标区域或带领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区域的;

8.未按标准发放专家评标评审费引起投诉的;

9.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样品退还手续,影响中心场地秩序的;

10.未按规定完整保存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资料的;

11.投标人(供应商)提出异议(质疑)时,未按规定答复的;

12.工作期间在工作区域抽烟、随地吐痰、嬉闹的或使用中心工作电脑浏览无关网页的;

13.不爱护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或未按操作规范使用开评标现场相应设备的;

14.进场交易活动中不服从统一管理的;

15.未按要求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其他信息有错误或者应当公示的内容不完整的;

16.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有错误的;

17.未及时发保证金退还指令,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的;

18.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上传签章完成后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基本信息导致招标档案资料不全的;

19.未及时通知招标人与中标人缴纳交易服务费的;

20.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或与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潜在供应商)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1.其他违反招标采购程序、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评标评审专家、投标人(供应商)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反映。经交易中心核实无误的,列入执业行为记录。

第六条 记录执业行为应保留相应的事实证据,并将行为记录及时通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对记录无异议的,列入行为记录代理机构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中心在接到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记录结果。

第七条 本规程由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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