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中心粮库与救灾物资储备库迁建工程-粮库与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EPC招标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宁市中心粮库与救灾物资储备库迁建工程-粮库与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EPC招标已由海发改〔2023〕195 号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109-330481-04-01-342658,建设单位为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海宁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EPC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位于海宁市周王庙镇。
2.2项目概况:本工程总建筑面积22584平方米,其中救灾物资库建筑面积4311平方米、烘干中心建筑面积4457平方米、综合楼建筑面积2095平方米、器械库建筑面积538平方米、1~7#粮仓建筑面积10082平方米、8#粮仓建筑面积1051平方米、门卫建筑面积50平方米。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智能化工程、设施设备采购等。
2.3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同时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及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调试以及配合试运行、交付使用、与之有关的报告编制、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整理等工程内容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服务及全部完成建设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等,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2.4本项目总投资约32785.94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含设备)约10434.75万元。
3.质量标准
3.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及发包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4.合同服务期
4.1设计、施工总工期:2025年9月底完成(其中土建及室外配套必须在2025年6月底完成)。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投标单位资质要求(需同时具备下列①和②资质):
①施工单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 以上资质;
②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设计资质及以上或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及以上;
5.2 施工负责人: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无在建工程(如联合体投标的, 由负责本项目施工的单位提供)。
5.3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提供)。
5.4本次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 如为联合体投标的, 只接受最多由 2 家单位( 1 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1 家设计单位) 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设计单位,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5.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5.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6.投标登记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浙里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招标交易系统http://117.149.147.223:8081/TPBidder/memberLogin)”。
6.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浙里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招标交易系统(http://117.149.147.223:8081/TPBidder/memberLogin)” 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6.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 27日10时 00分止)。
6.4投标单位应熟悉掌握本单位建造师投标及中标情况,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 10月27日 10 时 00 分。
7.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除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外)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浙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117.149.147.223:8081/TPBidder/memberLogin);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和U盘)采用线下递交方式,递交地点为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二楼第一开标室(浙江省海宁市文苑南路138号,海宁市交通局3号楼),收件人:朱先生,联系电话:13757375898。
7.3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除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外),投标人无需至开标现场。开标网址:http://117.149.147.223:8081/BidOpeningHall/bidhall/default/login.html。
7.4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浙里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招标交易系统相对应栏目将投标文件上传完毕。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的,交易平台将拒收;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递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的,招标人拒收。
8.发布公告的媒介
8.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海宁)站http://ggzy.jxszwsjb.jiaxing.gov.cn/hnmain/和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pubservice.com/上发布。
9.其他
9.1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分、比较或者推荐候选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评标场所附近围堵评标专家,向经过的评标专家发短信、打招呼、递纸条、耳语暗示等其他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否决,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海宁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海宁永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海洲街道海州西路85号1楼 地 址:海宁市海宁大道271号尚都银座1206
邮 编:314400 邮 编:314400
联 系 人:吴先生 联 系人:朱先生
电 话: 电 话:0573-87229897
传 真: / 传 真: /
2023 年 9 月 28 日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有效营业执照 | 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提供原件扫描件) |
2 | 资质等级证书 |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 以上资质;并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设计资质及以上或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及以上;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提供原件扫描件) |
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原件扫描件) |
4 | 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企业法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至少二个岗位,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理一名、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或企业技术负责人一名(其中企业分管或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须有任命文件,如资质证书中不能体现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的也须提供任命文件)(提供原件扫描件) |
设计负责人 | 具有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 (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 | |
5 | 项目经理资格 | 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提供 (提供原件扫描件) |
6 | 安全生产负责人 | 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原件扫描件 |
7 | 企业财务能力要求 | 具有500万元(含)以上的流动资金可投入本工程,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公司财务承诺书,提供原件扫描件。 |
8 | 业绩要求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的epc项目1个及以上(单个合同价要求8000万元及以上),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提供的资料应能反映工程规模及造价。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如所提供的资料未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处理方法处理。(提供原件扫描件) |
9 | 联合体协议书 | 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设计单位。提供原件扫描件。 |
10 | 信用评价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均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意即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信用中国”以开标当日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如投标人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工商变更证明材料,因投标人未提供相关材料而导致在网站上无法查询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11 | 进浙备案证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如为浙江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https://jzsc.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company_ICP)在线备案公示网页截图) |
12 | 没有被限制投标 | 投标人不在被有关部门限制、暂停、取消投标资格或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限内(以主管部门提供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
13 | 其他 | 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2、其他情况。 |
注:1.评标委员会按以上《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每一项进行核查,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对不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提供的资料需清晰可辨,二维码可扫,如提供的资料模糊,导致无法辨析、扫描失败等情况的,按不利于投标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