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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23-08-1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农产委〔20112

 

 


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经济局:

《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转让等交易行为,保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是指农村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资源、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转让等交易行为。嘉兴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应当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分支机构进行。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平等;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市场运作和民主管理相结合;

(四)合理开发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相结合;

(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成员的利益。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负有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下列集体资产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交易:

(一)集体所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

(二)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三)历年来形成的债权股权;

(四)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五)其他各类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必须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下列资产原则上不得采取转让的方式交易:

(一)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农村应承包而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及其他资源性资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资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双方协商;

(二)招标

(三)拍卖;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出让方是依法拥有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内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受让方是具备一定的资信资格,能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产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农村集体资产允许转让的有关决议和审批材料;

(五)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标的底价和作价依据;

(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后,交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对外挂牌发布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信息。挂牌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少于10日,如有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延长挂牌时间。

第十一条  凡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挂牌期间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受让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表;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受让方的保证金交纳证明;

(五)受让后的用途;

(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信息公布期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会同集体经济组织对有意向受让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如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招标或拍卖等竞价交易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三条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交易标的物的权属、内容及现状;

(三)交易的形式、期限、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四)交易产品的用途、改造及相关责任;

(五)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签约日期;

(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后在交易双方自愿基础上,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鉴证,并出具《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鉴证书》。

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转让的,交易双方应当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转让的价格,其底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农村集体资产在权属上有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第十九条  为了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对其他交易主体参照有关业务的收费办法收取相关费用。对交易行为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交易必须纳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因特殊原因无法纳入的,必须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作出书面的说明。对无正当理由,私下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取消各级财政对其在集体经济上的各类扶持政策;在交易中发生集体资产流失,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请求,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嘉兴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71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一:

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表

                                        单位:万元、、亩、元

申请单位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交易资产

 

坐落

 

面 积

 

原值

 

权属证明

 

交易用途

 

交易方式

承包( )、租赁( )、转让( )、其他( )

交易低价

单价:

总价:

付款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盖章

                      

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备注

 

本申请表一式三份,村、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表二:

受让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表

                      

                                              单位:万元、、亩

承租(受让)单位(或自然人)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

 

身份证号码

 

承租(受让)资产

 

坐落

 

面 积

 

承租(受让)用途

 

交易方式

承包( )、租赁( )、受让( )、其他( )

承租(受让)单位意见

 

 

                 盖章

                       

 

 

本申请表一式二份,承租(受让)单位、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

 

 

 

 

 

 

 

 

 

 

 

 

 

 

 

 

 

 

 

 

主题词:农村  集体资产  交易管理  细则

抄送:省农业厅,市委办、市府办,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成员单位

共印30

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16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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