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小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桐乡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小型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桐政办发〔2020〕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并负责实施的各类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以及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市政、绿化、装饰装修、修缮、拆除、水利、交通、农综项目等)。
(一)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限额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已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小型招投标平台的各镇(街道)和部门应严格按照以上招标限额实施招投标。未设立小型招投标平台的,招标限额上限标准为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其招标限额下限标准参照小型招投标平台标准实施,50万元以上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三)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招标人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第四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镇(街道)对所管理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负总责,统一纳入镇(街道)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设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机构。
第六条 各镇(街道)和部门平台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阳光高效”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决策、运行、结算“三分离”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确保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有序。市公管办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加强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指导,帮助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招投标活动规范高效,推进小型招投标平台规范化建设。
第七条 各镇(街道)和部门平台要加强招标采购队伍建设,完善保障措施,积极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实施以网上发布信息、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抽取评标专家等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交易。积极推进网上开评标进程,打造阳光招标平台。
第八条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市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指导,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进行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须经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或者须经镇(街道)和部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以及涉及抢险救灾的项目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等可以适用邀请招标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涉及国家秘密,或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等情形不适宜招标的,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不招标,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各镇(街道)和部门平台应严格控制邀请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经镇(街道)或部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留档备查。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且应符合承担相应工程的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
第十二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建设单位)提出招标申请;
(二)招标管理机构审核受理招标;
(三)招标人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五)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六)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八)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九)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招标项目确需增加发布途径的按主管部门规定操作。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不少于5日。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不少于7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以网上通知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应当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采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方式的,不得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其缴纳方式和金额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鼓励招标人在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年度保证金或工程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并提交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保函后5日内退还。
第二十条 投标报价应在国家和本省、市现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收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计算,投标人根据招标内容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实力自主报价。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工作内容、分包单位及其资质等级情况。招标文件规定禁止分包的除外。
第四章 开 标、评 标、定 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并确认开标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项目设置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项目仅设商务标评审的,可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3人组成。招标人应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人员、与项目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从桐乡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按1:3的比例组建临时专家库进行抽取,各镇(街道)和部门平台要及时制定相应的专家抽取管理办法和评审专家费支付标准,并报市公管办备案,抽取工作由各镇(街道)和部门平台负责。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拒收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一般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招标评标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技术、性能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技术要求不高的普通小型工程建设、道路、农综等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是投标价格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在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时,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帐户转出;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嫌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不得开标,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通过采取修改招标文件条款设置或其他合理措施后,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经招标单位决策程序通过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经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组织招标,若经评审认定仍具有竞争性的,可按低价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应将中标候选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
第三十二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招标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招标人不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由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完成后,招标人须将项目招标的全部资料(包括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文件),按照档案管理存档要求,资料收集整齐制成档案,实行一标一宗,妥善保存。鼓励招标档案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应接受镇(街道)和部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负有管理职能的镇(街道)和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管理不力,招标投标秩序混乱,造成国家、集体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服的可向镇(街道)、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第四十条 招标人要加强标后履约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要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施工过程管理,落实施工责任制。发现不良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经市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各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工程量变更控制管理办法,并报市发改、财政、审计、公管办备案。要加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重视工程审计和项目结算,规范项目经费的审核与支付,切实提升项目投资绩效。
第四十二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方式或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承包人,同时将决定承包人结果报镇(街道)、部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备案,并将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探索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实施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创新使用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评标,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真正实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一次不用跑”。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和评标的项目,可按全市统一的招标评标办法进行优化操作。
第四十四条 镇(街道)和部门除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按照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采购。
国有企业除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当制定本单位或本系统的采购管理办法,有条件的项目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采购。
第四十五条 各镇街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投资并负责实施的各类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关于镇(街道)、部门平台招标采购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