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在线服务 >> 政策法规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22-10-2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嘉兴市财政局文件

 

嘉财采监〔2022358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升评审专家专业水平和评审质量,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文件执行。

二、各采购组织机构要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使用,并督促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开展政府采购评审。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嘉兴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

 


附件

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发放。
  二、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
  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三、各县(市、区)可以本标准为最高限额,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执行标准。
  四、支付方式
  1.集中采购项目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并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2.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其中,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应由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制作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一式二份,注明项目名称、评审时间、支付标准和总额、专家收款账号等信息,经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提交采购人以转账等形式支付,并存档备查。
  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后,及时支付,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将予以通报批评。
  3.采购人应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增加编报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预算,并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印发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