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山新区富江路(凤凰路至采宝路)拓宽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S2021-043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尖山新区富江路(凤凰路至采宝路)拓宽项目,项目代码: 2103-330481-04-01-237462 ,招标人(项目业主)为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工程位于海宁市尖山新区,本次实施段全长2194m,拓建桥梁2座。拓建桥梁1座:景怡桥,桥宽13m,3跨(13+16+13)桥梁上部结构采用后张法预应力空心板简支梁桥,下部结构采用桩接盖梁,钻孔灌注桩基础,桩管径Φ1000~Φ1200mm;拓建桥梁1座:新湾桥,桥宽10m,3跨(10+13+10)桥梁上部结构采用后张法预应力空心板简支梁桥,下部结构采用桩接盖梁,钻孔灌注桩基础。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人行道、桥梁拓建、排水、交安设施工程等。绿化、信号灯、电子警察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
2.2 投资概算:约4900万元。
2.3 招标范围:尖山新区富江路(凤凰路至采宝路)拓宽项目;具体招标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4 计划工期:2021年9月底前完工。
2.5质量要求:合格,争创南湖杯。
2.6 本项目根据《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嘉建〔2018〕10号)、嘉建〔2019〕6号文件规定,类别为:市政工程B二类项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工程。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表: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31日上午9:00,通过“海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hn.jxzbtb.cn/TPBidder/)”自主登记。(未领取CA锁及未注册的单位,请参照《关于海宁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主体注册及CA锁办理的通知》办理。
4.2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通过“海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登记后自行下载。
4.3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及嘉兴建委《关于统一我市注册建造师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操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如拟派项目负责人(以项目经理资格)有在建工程且已变更的,须提供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须经原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确认手续证明原件;变更证明和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确认手续证明原件(可同一份资料)均须附于技术标资料中,格式自定;
投标单位应熟悉掌握本单位建造师投标及中标情况,预中标单位在招标人发出中标公示后10日内进行刷IC卡确认,预中标单位IC卡无效或者拟任建造师承接项目过多、或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导致IC卡不能刷卡确认的,取消预中标资格,并视具体情况记入诚信考核。
4.4“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分、比较或者推荐候选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评标场所附近围堵评标专家,向经过的评标专家发短信、打招呼、递纸条、耳语暗示等其他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否决,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地点为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浙江省海宁市文苑南路138号,海宁市交通局3号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http://hn.jxzbtb.cn/和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海宁市尖山新区治江路8号 地址:海宁市海洲街道尚都银座1203-1206
邮 编:314400 邮 编:314400
联 系 人:沈先生 联 系 人:张女士
电 话:0573-87955951 电 话:0573-87239122
2021年3月9日
附件: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
1 | 营业执照 | 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
2 | 资质证书 |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原件备查) |
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
4 | 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 | 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至少二个岗位,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理一名,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或企业技术负责人一名,提供任职文件(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
5 | 项目经理 |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工程(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证书、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扫描件,原件备查) |
6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具有2017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1 个及以上【类似工程指单个工程合同价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包括以下2项: (1)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2)中标通知书(经备案)、施工合同、非招标备案表(经备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上述四种的一种或几种。 提供的资料应能反映工程规模及造价,如以上资料未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处理方法处理。(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注明“经备案”的证明材料必须经备案) |
7 | 项目经理施工业绩 | 具有竣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1 个及以上(类似工程指造价25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包括以下2项: (1)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2)中标通知书(经备案)、非招标备案表(经备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上述3种的一种或几种。 提供的资料应能反映工程规模、造价证明、项目经理,如以上资料未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处理方法处理。(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注明“经备案”的证明材料必须经备案) |
8 | 安全生产负责人 |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
9 | 流动资金 | 具有1000万元(含)以上的流动资金可投入本工程(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
10 | 进浙施工备案证 | 浙江省外企业须提交《进浙施工备案证》证书(提供原件扫描件, 原件备查) |
11 | 没有被限制投标 | 投标人不在被有关部门限制、暂停、取消投标资格或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限内(以主管部门提供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
12 | 信用中国 | 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中国(浙江)”网站(http://credit.zj.gov.cn)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以网上查询结果为准。 |
13 | 其他 |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注:评标委员会按以上《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每一项进行核查,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对不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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