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3-01-1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质疑、投诉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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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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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投诉 |
质疑 |
投诉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标人应当受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人是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人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三)质疑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四)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进行供应商资格报名或登记(含网上报名登记)的供应商,应视为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般不得提出质疑,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受到限制、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不能参加报名或登记的除外。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被质疑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被质疑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及采购内容; (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四)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质疑人因故不能自行办理质疑事项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但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质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递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答复。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邮件注明的收件人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采取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人应当取得被质疑人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被质疑人。被质疑人可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在质疑有限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质疑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
投诉提起与受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